房屋稅
徵稅對象:
以澳門房屋的收益為課徵對象。
徵稅範圍:
- 房屋可課稅收益分為兩種:
- 有租賃關係的房屋(出租房屋),以租賃合約上註明的租金作為可課稅收益。
- 無租賃關係的房屋(自住或自用房屋),由政府對該房屋作出經濟利益的評估,以作為可課稅收益。
- 出租房屋,如納稅人須分擔所屬樓宇之維修保養費及大廈管理費等,可在每年一月份內向財政局遞交M/7申報書,填報有關資料,房屋稅收益之核定可因此獲減免百分之十。
豁免:
- 新建之居住單位、商用樓宇,以及經改建或擴建之樓宇,其工程價值根據估定,至少相當於該樓宇時值百分之五十者,該等樓宇的收益享受房屋稅豁免期,在澳門為四年,在氹仔及路環為六年。
- 新建工業場所的收益,在澳門豁免房屋稅五年,在氹仔及路環為十年。
- 專供任何工業場所的設施及工作用之自資工業樓宇。
- 政府機關、公益行政團體、宗教團體自有房屋、供不牟利學校使用樓宇
- 附合條件之空置房屋。
申報:
- 出租房屋:應在15日內以M/4格式申報書連同租約副本交予財政局。
- 租約取消:應以M/10格式申報書交予財政局。
- 空置房屋:附合特定條件後可在15日內以M/10格式申報書向財政局申報,豁免繳稅。
繳納時間:
- 每年6月至8月期間繳稅。
稅款的計算:
出租房屋:10% (根據2021年度之稅務優惠,出租房屋調低至8%)
非出租房屋:6%
房屋稅= ( 房屋收益 × (1 - 90% )[1]× 稅率 ) - $3,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