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
徵稅對象:
根據 1999 年 12 月 13 日第 4/99/M號法律《消費稅規章》第2條之規定,含酒精飲料(第II組)及菸葉(第III組)自製成或進入本地區起,即成爲消費稅之課徵對象。
稅率:
第I 組* 啤酒、葡萄酒及等同者(無產品成為實物課徵對象)
第 IV組* 燃料及潤滑劑(無產品成為實物課徵對象)
第I組及第IV組類別已被廢止,無需再針對該類別物品進行徵收消費稅。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08號法律
第II組* 含酒精飲料
描述 |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NCEM/SH,第四修正本) |
進口價值之從價稅到岸價格/澳門 |
特定稅 |
備註 |
酒精強度以容積計算高於或相等於30%(20º)之飲料,但米酒除外 |
2205;2206;2208 |
10% |
20.00 |
酒精強度高於或相等於容積30%之所有酒精飲料,而不論經發酵物質或其來源為何。 |
第III組* 菸葉
描述 |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NCEM/SH,第四修正本) |
特定稅(澳門幣/單位或量度單位) |
a)含菸葉的雪茄及小雪茄 |
2402.10.00 |
70.00/公斤 |
b)含菸葉的香煙;其他 |
2402.20.00;2402.90.00 |
0.05/單位 |
c)其他經加工的菸葉及菸葉代用製品,包括「均質」或「複合」的菸葉 |
2403 |
20.00/公斤 |
消費稅的徵收管理由經濟局負責。
豁免手續: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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