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


徵稅對象:

根據 1999 年 12 月 13 日第 4/99/M號法律《消費稅規章》第2條之規定,含酒精飲料(第II組)及菸葉(第III組)自製成或進入本地區起,即成爲消費稅之課徵對象。

 

 

稅率:

第I 組* 啤酒、葡萄酒及等同者(無產品成為實物課徵對象)

第 IV組* 燃料及潤滑劑(無產品成為實物課徵對象)

第I組及第IV組類別已被廢止,無需再針對該類別物品進行徵收消費稅。

* 已廢止 - 請查閱:8/2008號法律

第II組* 含酒精飲料

描述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NCEM/SH,第四修正本)

進口價值之從價稅到岸價格/澳門

特定稅
(澳門幣/公升)

備註

酒精強度以容積計算高於或相等於30%(20º)之飲料,但米酒除外

2205;2206;2208

10%

20.00

酒精強度高於或相等於容積30%之所有酒精飲料,而不論經發酵物質或其來源為何。

 

第III組* 菸葉

描述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NCEM/SH,第四修正本)

特定稅(澳門幣/單位或量度單位)

a)含菸葉的雪茄及小雪茄

2402.10.00

70.00/公斤

b)含菸葉的香煙;其他

2402.20.00;2402.90.00

0.05/單位

c)其他經加工的菸葉及菸葉代用製品,包括「均質」或「複合」的菸葉

2403

20.00/公斤

 

 

 

消費稅的徵收管理由經濟局負責。

 

豁免手續: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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