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


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指定的文件和行為徵收稅款的一種稅項。徵稅的項目涉及範圍眾多,如:公司的設立、行政准照、樓宇買賣、文件鑑證;甚至在彩票、抽獎、獎券等,都需要徵收印花稅。印花稅的徵收方式主要有兩種:印花稅票和憑單印花。

 

印花稅總表

http://bo.io.gov.mo/bo/i/88/26/lei17_cn.asp#tgis

 

不動產移轉印花稅模擬計算

http://www.dsf.gov.mo/tax/tax_downloadapps.aspx?lang=zh&FormType=0

 

特別印花稅

第 15/2012 號法律於2012年10月30日起生效,《關於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針對在結算印花稅之日起兩年內移轉(如出售、贈與等)包括住宅、商舖、寫字樓及車位,必須依法繳納特別印花稅。

舉例李小姐於2012年11月1日買入一車位並在當日結算印花稅,及後於2013年9月將該車位售出,那麼,由於該車位是在一年內移轉,所以李小姐在售出該車位時須繳納20%的特別印花稅。相反,如果李小姐是在2013年12月才售出該車位,則須繳納10%的特別印花稅。

資料來源:http://www.dsaj.gov.mo/iis/EventForm/ContentFileGen.aspx?Rec_Id=6727

 

額外印花稅

根據第15/2012號法律,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不論以有償或無償取得作為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權利,除須按《印花稅規章》的規定繳納不動產移轉印花稅外,還需加徵 10%額外印花稅

 

取得印花稅

根據第2/2018號法律,對於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住宅單位”)(包括取得該住宅單位或其權利的部分份額)的取得人,如按《印花稅規章》的規定須繳納財產移轉印花稅,且該取得人不屬該規章或其他特別法例所定的獲豁免繳納該印花稅者,便須繳納“取得印花稅”。簡單來說,已有住宅物業人士或公司,他們購買第二個住宅物業時須加徵5%的取得印花稅,而購買第三個或以上住宅則加徵10%的取得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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